问题 | 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有 |
释义 | (1)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 (5)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 (6)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以外的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所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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