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权包括 |
释义 | 基本职权包括: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 (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 (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辅助职权包括: (1)查询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 (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辅助职权是为了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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