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防证丢失了可以补办。 首先在媒体上刊登遗失证明,然后凭遗失证明的报刊去公安消防注册办申请补办。补发证书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遗失声明(市级报刊)的整张报纸原件;个人补办证书的申请;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原证书照片相同底版的照片一张。 消防证补办的流程为: 1.所有的消防许可证,均对应相应的地址场所。 2.遗失声明(市级报刊)的整张报纸原件。 3.个人补办证书的申请(说明原因),单位证明、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与原证书照片相同底版的照片一张。到原来办理证件的消防大队或消防支队办理即可。 4.近10年了一般可以查到,以前的证件不一定能查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