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铁路军事运输作业规则》第三条 运输署为负责执行铁路运输之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军官兵申请运输之权责如下:一营或相当等级单位主官:六至四十九个人。二旅(团)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连以下。三师、独立旅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营以下。四军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旅(团)。五军团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师(独立旅)。六超过师级以上部队或超越军团防区者,须由军团或相当等级单位填注奉准文号,始可申请运输。 第五条 国军军品运输,依下列权责申请:一国军旅(团)级以上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有申请运输本单位经常军品及装备与承发军品之权。二国军各级单位对支援作战急需之军品,为争取时效,各级运输单位应先行运输,再循作业程序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