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民事诉讼律师怎么收费 |
释义 | 一、计件收费 (一)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3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逐段协商确定后,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直接代理民事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按上述标准收费。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或按原标准减半收费。 (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6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二、计时收费 (一)收费标准:60-1200元/小时。 (二)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参考时间: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1.查阅案卷材料(每次)5小时 2.查阅案卷相关资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8-10小时 7.出庭4小时起算 8.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起上诉2小时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法院审理民事诉讼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1、起诉: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起诉状应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2、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3、庭前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民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1)、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2)、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3)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当事人的追加。 5、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 (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4)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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