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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长是否有权了解学生在学校的保险种类?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的。在学校上的保险在校外管用。在学校上的保险一般是指学平险,学平险并不限制在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保险事故,只要被保险人因为意外或疾病发生了保险事故,都是可以获得理赔的。比如说,若被保险人在校外因为发生意外而导致住院,是可以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孩子在学校买的意外险,然后在学校摔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是赔给学校,还是家长长?
    首先是保险公司会按照赔付比例,赔付限额等一些标准进行一部分的赔付,然后就是幼儿园了,孩子出现伤害时,属于幼儿园的监管不到位,保险公司没有赔付的由幼儿园进行赔付。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学校强制要求学生购买保险违法吗
    小孩可以买社保。其父母或者户主可以依法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为其购买医保。如果小孩已经上学,则其所在的学校可以统一为学生购买医保,并将购买单据交给其父母等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孩子在学校受伤,报销的学平险包括家长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法律分析:孩子在学校受伤赔偿的依据也是适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赔偿的项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其中误工费没有,因为学生不存在工作的问题)当然如果出现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校强制购买学生险,这符合规定吗?
    学校强制学生买保险是不可以的。学校是没有任何权利乱收任何费用的(除学杂费、书本费等费用除外),更不用说强制性了,所以学校强制收保险费不合法。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办理“平安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得同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禁止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学生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学校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平安险”业务,但可以同校方选定的一名学校工作人员(兼职代办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委托代办“平安险”业务。
    保险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我身份信息买了保险这样算犯法吗?
    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又未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行为人,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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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