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哪些业务 |
释义 | 基层法律服务所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可办理以下业务: 1.担任法律顾问。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非诉讼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的活动。 4.主持调解纠纷。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服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纠纷进行非诉讼调解,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5.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代表当事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办理见证事项。 9.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3、代理调解、仲裁;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5、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6、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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