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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工头携款逃跑怎么定罪
释义
    法律分析:第一,若包工头携款逃跑,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则触犯了刑法涉嫌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若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为湖南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因此,若包工头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如果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则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因此,若包工头不具备承包资格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先予支付,若是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则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第三,农民工可通过以下途径应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进行劳动仲裁;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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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4: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