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伤残鉴定的期限 |
释义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有什么条件,要写申请书吗 1、受害人自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可以重新鉴定。 2、如果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情形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在诉讼中,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向申请法院进行鉴定。这样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然,有许多案件会因为案情及时间的限制,当事人自行申请会有更方便也更有利,这样的案件相对来说毕竟是只占很少一部分的。对于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是需要写一份申请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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