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五年。县委书记的职责是: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2、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3、善于团结好委员会中一班人;4、抓好党风建设,督促、检查党的各项工作等。5、县委书记同时还是党的县级委员会委员和常委,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和委员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