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2003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退军人,除在退伍安置上享有优惠政策外,还享有经济上的专项奖励。 法律依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得拒绝接收。对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和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退伍安置工作,应当按照从优的原则,在就业、农转非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原单位撤销、倒闭等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予以安置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情况确定。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人民政府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