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诮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虽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练省的易注销公告)专栏”异以留言”功能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3、公告期满30日内,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递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