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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购房政策2022
释义
    一、单身
    非沪籍:单身限购。
    沪籍:
    1、单独名下有房,限购。
    2、单独名下无房,本人和父母在【2011.1.30】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一套住房。
    3、单独名下无房,本人和父母在【2011.1.30】之前共有超过3套(含3套),限购。
    二、已婚
    (一)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
    1、夫妻双方在【2011.1.30】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2套住房。
    2、夫妻一方在【2011.1.30】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新购1套住房。
    3、夫妻一方在【2011.1.30】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新购1套住房。
    4、夫妻一方在【2011.1.30】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新购1套住房。
    5、夫妻一方在【2011.1.30】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限购。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
    1、购买首套房产证可单独上非上海户籍一人,但需提供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证明。
    2、购二套房产证必须上海户籍的人上产证,否则限购。
    (三)夫妻双方都不是上海户籍
    1、夫妻双方中没有任意一人在上海缴纳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限购。
    2、夫妻双方中只要有一人在上海缴纳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以家庭为名义,可购买一套。
    注: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是指签合同当月不算,往前推算63个月中社保或个税正常缴纳满60个月; 外地人在外地的房产不计算在内,只要上海没有房产满足条件就可以购买。
    离异状况下,如果在离婚前,夫妻家庭名下只有一套房,根据上海住房限购政策,他还可以购买一套;但如果离婚前,夫妻家庭名下有2套房,甚至更多,离婚后其中一方名下无住房,如今离异不到3年要购房,在核查环节,会核查到3年前夫妻名下拥有2套住房,就不能购房。
    三、特殊群体
    (一)本市集体户口
    1、按上海户籍政策执行,但需要注意户籍证明号:如90、98、97为上海户籍。
    2、户籍证明号:99是挂靠上海地区户口,并非上海户籍,按外地户籍政策执行。
    (二)外国籍或港澳台同胞提供满一年的上海劳务合同和满一年的税单,可购买一套住房。(要求劳务合同和税单公司必须一致)
    (三)在读博士、博士后要求已婚并提供学校证明(学历证明),无需提供满五年社保或满五年个税,可购买一套住房。
    (四)部队人员
    1、原籍是上海户籍,按上海户籍政策执行。单身可购买一套、结婚可购买2套。
    2、原籍非上海户籍,按外地户籍政策执行。单身不可购买、结婚可购买一套。
    注:1、部队须出具证明,并写明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户籍状况、结婚状况、 有无未成年子女,出生证编号。 2、部队人士指的是军官、士兵或士官原籍非上海是不可买房的。
    (五)临港自贸区购房非本市户籍购房资格由家庭调整为个人;社保年限由原有的5年缩短至3年。外地单身且在临港新片区工作满1年以上(持有未来两年临港劳动合同),即有机会在细则划定范围内购房。
    (六)公司名义购房条件
    1、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满5年。
    2、公司在上海累计缴税金额达到100万以上。
    3、公司职员人数10人以上,并且按规定在上海缴纳满5年的社保以及公积金。
    注:公司近年来在上海缴税500万以上的不受成立年限和职员人数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上海购房政策2022》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 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 (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 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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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