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是房东还是房客 |
释义 | 出租人是房东。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人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 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房屋结构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险,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出租方是不是房东,大部分是房东或二房东,有的是中介来的。出租人就是出租房子的房东,承租人是租房子的租客。如果房东跟房子所有权人是同一个人,那么出卖人就是出租人,如果房东不是所有权人,则出卖人为所有权人买卖不破租赁,出卖人出卖房子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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