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有:设置不合理的低价;零首付买房;提供虚假的样板房;精装房面积严重缩水;提供虚假的环境绿化;告知虚假的位置距离;饥饿营销;未取得预售证或销售证等证件;一房多卖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