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股份有限公司将盈余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时: 一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需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结转,采用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方法增加资本金; 三在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除提供增资的必要资料外,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和增资前后的会计报表。有关盈余公积增资的专项报告。 一、公积金的不同类别 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弥补自身亏损、扩大经营状况,或为了巩固公司的经济实力,提高公司资产信用状况,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以外积累的资金。公积金不构成公司的股本,但其功能与股本相似,所以称为附加股本,与股本一起构成公司的自有资本。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积金类别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三种。《公司法》第16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166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以上两种公积金按照会计科目划分为盈余公积科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按会计科目划分,该项公积金单独为资本公积科目。 二、有关公积金定向转增公司资本的法律实务 《公司法》(2004年修正)中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而《公司法》(2005年修正)中则将原第179条的规定相应修改为第169条,即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显而易见,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删除了有关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必须按股东原有比例分配的规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