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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首次对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在满足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分析
    满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受行政处罚的条件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拓展延伸
    首次逃税罪定罪的刑事责任如何界定?
    首次逃税罪定罪的刑事责任界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的。在许多司法体系中,对于首次犯罪的逃税行为,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些因素可能包括逃税金额、逃税手段的复杂性、是否有恶意、是否主动认罪等。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会有相应的刑罚幅度,如罚款、有期徒刑等。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包括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案发背景等。因此,首次逃税罪定罪的刑事责任界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满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除外。首次逃税罪定罪的刑事责任界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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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5: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