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人机拍摄需要审批。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条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须在线填报以下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一)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 (三)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此款仅适用于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 (五)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