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身份证的情形具体如下: 1、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2、兵役登记; 3、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4、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补办身份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2、须提供的材料:《户口簿》、经省公安厅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 3、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遗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补领新证的,需交纳工本费40元,遗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 4、申请人在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及办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新证; 5、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上述户口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