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回访确认制度是指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应当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