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自由权的客体 |
释义 | 一、人身自由权的客体 行动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不是作为权利人各人身要素总和的权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权利人的身体。 (一)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行动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作为独立人格权的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所谓的知情权,都属于行动权。我国把婚姻自主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知情权在隐私权一节中介绍。本节只介绍贞操权。 二、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一)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二)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 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指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权利的基本保障。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没有人身自由权,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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