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看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就可以对照违法行为的性质,看出处罚是否适当。 法律依据:《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第十条:大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广告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二)设置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市民生活等(三)门头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书法城特色,规范使用蒙汉文字,不得缺字少划;(四)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确保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五)不得违反其他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