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具体情况而定。 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高中(中专、中技、职高)以上学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从上述规定分析,兵役登记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也就是18周岁到22周岁的适龄青年必须进行兵役登记,超过22周岁的青年,除了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外,不能再进行兵役登记。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