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