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仓储企业必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储存和运输疫苗。 法律依据: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要求: (一) 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容积应当与储存需求相适应,应当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制冷机组、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 (二) 冷藏车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三) 冰箱的补充、更新应当选用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冰箱。 (四) 冷藏车、冰箱、冷藏箱(包)在储存、运输疫苗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五) 自动温度监测设备,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0.5围内;冰箱监测用温度计,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1围内。 第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建立自动温度监测系统。自动温度监测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误差等技术参数能够满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报警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