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伤亡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身伤亡”有哪些损害。 人身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这种有形损害,首先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当违法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的时候,受害人所享有的作为物质性人格权的客体的人体利益将受到损害,造成伤害或死亡。 人身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物质条件,维持生命,维护人体组织完整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这种利益的损害,破坏了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机能,甚至造成生命的丧失,因而在外在形态上是有形的。这种有形损害,其次表现为自然人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财产上的损失,也表现为有形的损害。此外,人体伤害、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如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扶养人的扶养费损失,等等,这些损害也是有形的损害。 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该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为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权益类型来分别确定其责任内容,来源界定是达成该目的最为简便易行的做法。这是因为,如果采取后果界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的,其赔偿范围包括非财产上损害和财产上损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其赔偿范围仅为财产上损害,这显然与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义逻辑不相符合。《交强险条例》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对前者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界定,应与后者相一致。如《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因此,该款规定的意旨,系交强险保险公司对特定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情形不予赔偿,而非对侵害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财产上损害不予赔偿。从这里出发,《道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特定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害第三人人身权益而产生的损失,应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赔偿,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