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美容院纠纷找哪个部门 |
释义 | 美容纠纷可通过卫生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医疗美容纠纷包括医疗失误、患者原因和非法行医。美容侵权纠纷的索赔项目包括合同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索赔项目包括返还费用、赔偿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 法律分析 一、发生美容院纠纷找哪个部门 发生美容纠纷时可以找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如果纠纷无法就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1、医疗失误导致美容纠纷: (1)医生技术水平欠佳导致美容失败; (2)医生未征得受术者同意而在手术中忽略了受术者的要求而导致的纠纷; (3)医生为了增加经济效益或极力鼓动就医者做美容手术而导致的纠纷。 2、患者原因导致美容纠纷:此类纠纷可分为患者期望值过高和舆论影响了患者的美感两类。 3、因非法行医导致美容纠纷:此类纠纷可分为因缺乏解剖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导致手术失败以及因缺乏药理知识导致相关美容失败两类。 三、美容侵权纠纷的索赔项目有哪些 1、如选择合同类纠纷,索赔项目包括民法典规定的返还美容费用、赔偿直接损失及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比如,因毁容造成无法履行演出合同造成的损失)等。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2、如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医疗损害责任等)类案由,则索赔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结语 美容院纠纷的处理途径多种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协会调解、行政投诉、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包括医疗失误、患者原因和非法行医导致的纠纷。对于美容侵权纠纷的索赔项目,包括合同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类案由,索赔项目涵盖了费用、损失以及可预期的利益损失等。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索赔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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