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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瑕疵出资股权产生原因
释义
    瑕疵出资股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完全履行认缴公司出资义务所取得的公司股权,也可以说公司出资人按章程规定所享有的股权因其出资不到位而成为瑕疵股权。在实务中,瑕疵出资股权的情形包括但不局限于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其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股东出资不实,即包括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以实物出资但未办理交付和过户手续、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价格明显不足等情形。究其根源与我国公司法所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有密切联系。2006年前,老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即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经过股东会商定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并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和工商部门等审查登记。股东出资的过程也是股东合意与国家干预相互结合的过程,目的是从法律制度上确保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一致,一般不会产生股东“出资不实”问题,除非验资机构和工商机关审查时存在瑕疵。但现行公司法重构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保持公司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吸纳了授权资本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折衷资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总额可以不必全部认足,出资人只要认足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并缴纳股款,就可以取得公司股权,其余认缴资本可以在2至5年的期限内交清。可见,股东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再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也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出资与股权取得已经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公司资本制度凸显了股东意志,削弱了国家干预,有利于公司设立和社会经济发展,但股东分期出资行为的合法化也容易产生股东“出资不实”问题。另外,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规定的内涵也很广泛,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势必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这些都是导致“出资不实”现象比较普遍的客观原因。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司法有必要重新确定公司资本制度。第二种瑕疵出资股权的表现形式是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所谓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公司成立不久,个别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利用对公司控制权通过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额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把出资额转出等方式抽逃注册资金,并继续保有股东身份和出资比例,其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股东出资瑕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三十九条在针对公司出资不足的救济问题时,已将抽逃资金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相提并论。可见,股东抽逃出资也是一种股权瑕疵出资的情形,其与“出资不实”仅仅是在瑕疵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本质上都是股东出资额不到位,且抽逃出资股东主观恶意更大,不能轻易免除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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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