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注意什么 |
释义 | 在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第一是尽量保持冷静。不要慌张,仔细观察当时的环境,如果身处公众场所,周围人很多,可以大声呵斥犯罪分子,趁其不备向人多的地方跑,并大声呼救,寻求周围人的帮助。第二是适当争取同情。如果周围比较偏僻,人烟稀少,犯罪分子比较强,那就不要逞英雄,不妨暂时顺从他们,适度争取同情,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尽量别哭闹,保存体力,暗中观察情况,再想办法。第三是寻找机会求助。寻找甚至创造报警、呼救、求助的机会,比如说趁着上厕所时留下纸条,在车里可以猛按汽车喇叭,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寻求得到帮助的机会。第四是优先保住生命。记住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危急情况下放弃任何财产,保住生命最为重要。 法律依据: 《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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