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根据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1、可以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上面进行查询,东方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东方市政府门户网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东方信息,编制印发东方信息,为公众提供市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3、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提供民生、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市领导重要活动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