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1年前单位未缴的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吗 |
释义 | 2011年前单位未缴纳的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但是需要注意时效性问题,一般要求补缴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个人来说,如果发现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然而,对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补缴,也存在一定的时效性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91条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如果时间超过了5年,就无法再要求单位进行补缴了。此外,如果单位拒绝或者推迟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个人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如果单位不存在了,该如何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单位已经不存在了,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保关系转移,并且要求该地区的社保管理部门对单位进行核销。此时,可以要求其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向原单位负责人追究赔偿责任。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需要引起个人的重视,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单位进行补缴。同时需要注意时效性问题,尽量在5年内要求补缴。如果个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参保人员权益受到损害的,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要求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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