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等,其次是普通债权,即不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欠款等,最后是交付遗赠。 一、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 二、民法典如何约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以上所说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破产案件中抵押债权会优先工人工资吗 破产案件中抵押债权优先工人工资。对于特定担保财产其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职工工资的优先权)。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没有实现的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此时职工工资则优先于普通债权)。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优先于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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