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网上寻衅滋事行为?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指出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并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法律分析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解释》第五条结合信息网络的两种基本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拓展延伸 网上寻衅滋事行为:定义、法律责任及打击措施 网上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网络平台上以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恶意攻击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网络道德和社会公德,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网上寻衅滋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对于严重的网上寻衅滋事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打击措施,包括封禁账号、删除相关内容、限制上网等手段,以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社会的安宁。 为了有效打击网上寻衅滋事行为,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网络素养。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处罚违规行为。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让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感受到安全与尊重。 结语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信息网络既是工具属性,也是公共属性。网上寻衅滋事行为严重违背网络道德和社会公德,破坏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谐。个人或组织从事此类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为有效打击此类行为,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网络素养,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加强管理,建立举报机制,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社会的安宁。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让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感受到安全与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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