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计多些条 |
释义 | 一共七章五十三条。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哪些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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