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被告人不到庭怎么办 |
释义 | 刑事自诉被告人不到庭的法院中止审理。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案件不能审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决定。 一、二审判决能上诉么 刑诉二审判决不能上诉,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公安机关遇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况时可以 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三、刑事诉讼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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