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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邻院墙划分规则
释义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相邻权的权利复合性
    其复合性权利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相邻权是物权调整规范和行为禁止规范的复合
    相邻权是为自己不动产便宜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或限制的权利。对他人不动产的使用,较明显地体现了相邻权的物权性,即对他人之物的直接支配。而限制他人对己物的特定使用,主要是通过禁止相邻不动产的使用人为特定行为来实现的。如果说这也体现出了相邻权的物权性的话,至少是间接的,对他人行为的约束则是直接的。
    (2)相邻权是私法和公法所共同赋予的复合型权利形态
    相邻权是不动产使用人之间平等享有的彼此的权利,严格说它是一种私权。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许多社会问题由于其存在的广泛性、危害的严重性,单靠私人间的力量已不能最佳地解决,如环境侵害。这时就需要公法力量的配合,从而出现了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同一社会问题而竞合的现象。如噪音、震动、热汽等不可称量物质妨害相邻关系,也适用环保法的规定。
    (3)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相结合的权利形态
    在相邻关系中,现代不可量物侵害不管是自然人的因素还是相邻经营者的行为都对居民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造成影响。这里面深深渗透着对人格利益的关心。这也是现代相邻权进步性、发展性最有力的体现:不应再固守于只是对土地、房屋的利用提供方便的权利,其实还应包括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方便的权利。
    (4)法定性和约定性相结合的权利
    按照通常理解,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故一般不得约定加以变更或排除。其实这是对相邻权的一种误解。就为物的便宜方面说,相邻权的物权调整主要着眼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并不是必然的、唯一的解决相邻不动产利用的手段,它只是为了降低对此问题解决的社会成本,法律才明确了相邻权的法定性质。但它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约定的排除。就不动产使用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宜来讲更是这样。日常生活的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一一做出规定。相邻权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相结合的特性。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我们并不排除在相邻权基础进行约定,或者并进行登记来强化其物权效力(传统意义上的地役权)。主张用相邻权来吸收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也正是根基于此。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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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