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啥意思 |
释义 | 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就是事业单位招收合同聘用制的员工,享受和事业编制的人员一样的福利待遇,但不是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目前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专项人才引进 主要集中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这种人才引进事业编,既有管理岗也有专技岗,无一例外都是实名制编制,“编随事走、人随编走”,使用编制后,意味着绑定了个人身份,虽然按程序也会签定聘用合同,但百分之百属于编制内人员。 第二种是人才引进 主要集中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比如高校、医院等机构。在编制性质上,这种人才引进所谓的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基本上是指备案制人员,即非实名制事业编制。离开单位即意味着身份的丢失。 事业在编人员特点: 1:符合事业单位进人三种方式其中之一,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人社部门备案公示(由用人单位上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实名入库)。 2:签订XX省(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3: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聘用与管理。 4: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非企业年金)。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及续聘规定: 依照现行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政策,事业在编人员在聘期即将结束之前会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人社编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解除聘用关系,不再续聘,一般只要不违反相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均会续聘,不用担心。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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