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准合同是指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其中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准合同的种类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种。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得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