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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
    资企业和人一样,企业在这个社会当中也是一个个体,就像一个人一样,这个人可以不顾别人的利益,可以很自私,不讲礼貌。但是这样的人在社会上没有人看得起,如果企业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发展的环境,这样的企业也没人看得起。而且不仅其他企业看不起,企业的员工也会看不起自己的企业。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应该要承担的。企业作为社会的群体之一,是社会的一分子,既然你在这个群体当中,就应该成为群体的一员,就应该符合这个群体认同的道德底线。
    我补充一个观点。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是社会的主体,从未来的社会发展来看,富可敌国的企业越来越多,人类的历史往后看可能主要是政治家和企业家来主宰。企业与社会的密切程度很高,它是吸收人最多的单位,它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企业必须要负社会责任,如果它不负社会责任的话,这个社会就很难发展下去。现在企业社会责任潮流之所以兴起,跟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有关,市场经济的不足本来是靠政府来做第一次修正的。现在社会已经不满足这个了,要靠企业自己在生产经营当中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我把这个叫做第二次修正,这是社会对市场经济的第二次修正。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本身是一种大交易模式,过去我们做生意是小交易模式,当你把社会环境友好了,人们对你的友好度提升,这是一种大交易模式。第二是企业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就要负更多的社会责任。一些大公司可以影响政策,甚至可以影响国家的政治、国家的法律,你看我们的市长或者是国家领导人,见的都是大公司,它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可利用,所以它就应该负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小企业它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所以它负更少的企业社会责任。还有,我们过去认为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而今天企业由于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渗透率加强了,所以我们要求今天的企业不仅是一个经营企业,而且应该是一个负社会责任的经营企业。国家是否要补偿,是否要倡导向“好人”买东西?我觉得国家不需要补偿,但是社会要提倡向“好人”买东西。在现在这个过渡期内,我觉得社会尤其是知识界、媒体界应该呼吁社会向“好人”买东西。如果说企业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有更多的支出的话,社会应该有意愿给它一些补偿,这就是我为什么倡导向“好人”买东西。比如国外有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投资者不仅看这个公司的业绩,还要看它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因此,我提倡,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不仅要看东西好不好,还要看这个企业是不是个负责任的企业,如果是,即使东西贵一点也值得买。总之,我想社会给一些负责任的好企业一些补偿是应该的。
    另外,我还想讲一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差别。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相当于社会型企业,是用市场经济的方法,用企业的形态来履行社会责任,它本来就不是为了经济效益一个目标而存在,至少创造经济效益不是第一位的,而民营企业可以说就是为了效益生存,所以我们要求民营企业在创造效益的前提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二、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
    (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
    (七)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
    (八)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1.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2.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3.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九)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十)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十一)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项目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本金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金融机构尚未发放贷款的投资项目,可以按本通知调整资金筹措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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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