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购的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如股份被收购者一人全部持有,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协议收购程序 1、订立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2、报告与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更换股票和收购结束报告同要约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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