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差额拨款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是指编制仍在原单位,但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离岗人员。 第二条 对违规停薪留职(含带薪留职)人员的处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审批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凡符合有关文件政策,确需实施停薪留职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