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
释义 |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一、论述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证明、书信、罚款单等。(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六)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二、债务纠纷的证据类型有什么 债务纠纷的证据类型有: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以电子计算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三、现场勘验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现场勘验照片属于实物证据。照片属于书证的范畴,是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照片属于书证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场勘验照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属于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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