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看待军人依法优先 -兵役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保障军人权益,“军人依法优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给予“军人优先”以法律保障,一些出行便利开始走进军人的日常生活。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军人依法优先”是便利,是荣誉,更是无数英烈、战友以实际行动换来的沉甸甸“金字牌匾”。我们在享受待遇的时候,更需要以自身的军人形象,让这份“荣誉”受之无愧,也让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无话可说。在“军人依法优先”逐步推广的今天,我们需要全方位看待“军人依法优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担负应尽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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