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中断吗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一般不会中断。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二、担保人是否有权不还利息 保证人是否有权不偿还利息,取决于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要求偿还利息,需要偿还。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书面签订担保合同。 三、最高额质押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有何不同 最高额质押登记与一般抵押登记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是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二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三是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四是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五是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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