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不能简易注销的,可以进行普通注销。注销程序为成立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