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纠纷调解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拒绝承认调解结果,就该事由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可以反悔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调解失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两种情形,一种是调解未达成协议,另一种则是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这两种情形分别对应了两类案件,一类是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另一类是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一般案件,此类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调解书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又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规定并无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认调解书签收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否则,必须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而调解协议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利益权衡而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前所述,除了法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即具有等同调解书的强制力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发生的法律效力特指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本案中,原告易某某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调解书签收以前,提出变更调解协议内容,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该调解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法院应当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被告不同意变更的应及时判决。反之,经审查不符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的,法院应及时送达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拿到离婚调解书后还要办什么 可以提起再审。调解书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调解协议内容合法为基础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点:1、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包括程序自愿和实体自愿。无论是程序上的不自愿还是实体上的不自愿,均属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都可以据此提起再审。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主要是指调解协议之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具备以上条件,还需考虑是否有下列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项即可申请再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当事人应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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