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审判组织有哪三种 |
释义 | 有三种,一是独任制,二是合议庭审判制,三是审判委员会。 其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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