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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常转让可以吗
释义
    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常转让可以,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一、国有土地转让的分类有哪些
    国有土地转让的分类: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缴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划拨工业用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划拨工业用地转让需要的条件是:划拨工业用地土地转让必须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必须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
    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根据相关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因此,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来说,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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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