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屋过户需要提供租赁房屋证明材料,若房东未提供,则需要进行法律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房屋买卖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物权法》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动产权利,并作出证书。权利人可以依照登记证书主张权利。 3.《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具有确定的权利内容和效力,不动产权利人可以依照登记证书主张权利。 4.《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5.《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协助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不动产权利状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强化审核,认真审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因此,若房东未提供租赁房屋证明材料,影响了房屋的过户手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法律调解或诉讼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