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属于医疗事故的有: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